租堂以不影響本會為原則,如有違反,本會有權隨時終止借用。
租堂舉行婚禮男女雙方必須為已受浸加入教會之基督徒。若非本會會友,須有所屬教會具函證明其會籍。
同時租堂舉行婚禮男女須向本會出示曾接受基督教教會或基教機構婚前輔導之證明。
租堂舉行婚禮者須依照本港法例呈報婚姻註冊處。於行禮前約一個月將「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交來本會辦事處。憑此方得在本會舉行婚禮,並需遵守有關婚禮之規則。
已在婚姻註冊處行禮的人士,不能租用本會舉行婚禮儀式。
在本會舉行婚禮須由浸信會牧師主禮
建議程序表在付印前,交由主禮牧師批閱,以確保其合乎聖徒體統。
婚禮進行中,主禮牧師將提交結婚證書正本乙份與結婚人,其後將婚書之副本由本會同工轉呈香港婚姻註冊處。
當婚禮進行時,除主禮人之外,其他工作人員(包括攝影師及錄影員) 不得踏講台。
綵排一般在婚禮前一至兩星期內舉行,由本會幹事安排聯絡,主禮牧師、新人、伴娘、伴郎、花童及花女或婚禮統籌須出席。
本會會友可在婚期半年前先聯絡本會,再向本會發信申請借堂場地,如非本會會友,可在婚期四個月內申請,信件提前寄到本會亦不會即時辦理,亦須由信徒雙方任何一間教會發信向本會申請借堂,不接受任何口頭或個別信徒自行借堂;
合資格申請人在呈交申請函後, 待本會值理會及月會通過才獲另函通知結果。
申請人需於申請獲准後兩星期內繳交租堂費用、空調費、服務費(若婚禮當日決定不使用空調者,在婚禮後與按金一併發還),逾時作廢。若申請獲准後因事取消該借堂申請,申請人應盡速以書面通知本會,本會將發還已繳付借堂費用,或婚禮舉行當日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租堂申請自動取消,所租借費用亦全數發還。
所有費用請以支票寄/或現金交予本會同工,抬頭請寫「 香港仔浸信會 」,本會將發還正式收據。
禮堂內不准飲食或吸煙。
一切有關的佈置及拆除,由借方完全負責。
本會已有之佈置不可擅自拆除或遷移。不可使用雙面膠紙,以免膠質存留於牆壁或桌椅上。
不可移動禮堂之長椅,以免椅腳鬆脫。 註:凡違反以上規則或損壞本會物資及傢具, 租用人須作出賠償。
物資提供:(以下物資只限於婚禮時段提供)
音響:若有附加音響要求,請於婚禮綵排當日通知本會同工。
借堂費HK$1,200 (最多3小時)
$3,000.00 (最多3小時)
生 效 日 期 : 2010年1月1日 本 規 章 及 收 費 可 隨 時 由 本 會 修 訂 , 費 用 會 按 時 調 整 。 請 租 堂 者 詳 細 閱 讀 此 章 則 並 可 隨 時 與 本 會 負 責 婚 禮 事 宜 之幹 事 提 出 有 關 詢 問 。